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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6/5 13:38: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
2、单价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资。
3、土地、房屋、建筑物、树木等。
第三条 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教育部规定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其他用房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2、大型设备及专用设备,包括各种车辆、仪器、仪表和办公机械设备(如发电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等),各种业务专用设备及贵重物品、医疗器械等。
3、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4、图书音像资料,包括资料室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5、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长统一领导下,由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部、处所属的固定资产由所在部门协助管理,各个部门要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协管部门每学期末向管理中心报一次固定资产变更情况。
第六条 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或修订所管理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和监督固定资产的计划、订货、采购、加工制作、验收、入帐、编号和建卡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帐、卡的建立和管理,定期进行帐、物、卡的清查核对工作,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情况,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
4、负责固定资产拆除、改装、损坏、丢失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调动的登录工作和统计报表的归口上报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管理
1、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方向、行政、生活、对外服务需要进行全面规划。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分清缓急,逐步解决,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增值的综合效益。
2、固定资产的添置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和审批。
3、购置固定资产,报班子会讨论通过,总务处根据学校物资采购规定组织进一步审核、论证,在经费到位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按照物资设备采购工作规定进行,通过严格申报程序、周密组织论证、增加采购透明度和组织招标等措施,规范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确保物资设备购置质量,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规范管理,防止物资的浪费与流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通过管理中心组织的验收,建立帐、卡,并办完财务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2、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1、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帐,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价折合入帐。
2、各部门自制设备完成后,须经鉴定通过才能入帐。自制设备入帐应按实际开支经费计价并建立帐和卡。
3、购入、调入、自制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帐。国内外赠送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当时相应市场价格计价入帐,不能在私人手中保存,不能在帐外滞留。
4、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计入固定资产总值。
5、固定资产划分及原值增减,由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财务及帐目管理
1、学校财务室的会计人员要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并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经费性质建立固定资产科目,定期核对固定资产帐与财务帐,并确保两帐一致。
2、固定资产购置后要办理编号、建帐、建卡手续,管理中心在审核认可发票和有关财务凭据的有效性后,才能签字报销有关经费。
3、未经管理中心审定,自行拆卸、改装、调拨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4、财务会计应严格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监督,保证购入的固定资产帐、物、卡及编号无缺漏,保证财产帐与财务帐一致。如出现固定资产帐目混乱,视情节轻重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主管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全校固定资产实行校、部门二级管理,每级都要明确责任人,责任人需报学校管理中心备案。
1、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按层次建立岗位责任制,各二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越权动用。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管理中心财务室的指导。
2、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手续。校内借用,要在专用登记本上登记备查,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在管理中心备案;校外借用,须经管理中心同意,借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押金(或租金)。
3、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如有责任不清者由部门负责赔偿。
4、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进行帐、卡、物的清点。
5、固定资产报废、拆除和处理必须报管理中心办理。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回收经费应上缴财务处,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及更新。
6、固定资产校内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帐、物、卡的校内调拨手续。报废、拆除和闲置固定资产调拨处理后,应按规定办理下帐、撤卡、销号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1、管理中心和财务室每年暑假对各处级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进行统计并打印报表,各部门责任人要根据报表对实物进行核对并签字。
2、管理中心和财务室根据每年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完成固定资产统计和上报工作。
3、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物进行清理、核查,与财务室共同进行资产帐与财务帐的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者,则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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