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中学、小学、幼儿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报名入学的,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健康证明到校办理注册、缴纳培养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 册、缴纳费用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借读除外)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考 勤
第六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 课的,班主任必须通知各部学籍室,各部学籍室应立即上报管理中心。
第四章 转学、借读
第七条 经学校领导同意外地学生到我校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学校申请。
第八条 本校学生转出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 如学生 超过两周不到校上课,未能在两周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中心的,学校将不予办理除转学手续外其它的任何手续。
第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和没有接收学校证明的,各部学籍室开出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小学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由我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我校留存。
第十一条 学期中转入的学生,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安排学生入班。学期中转入的学生培养费按入学时当年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培养费。
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发给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三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学期末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有特殊困难经区、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留级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班,其费用按复学后所在班级学生的标准执行。
初中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人民政府复核,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报经教育局批准,可劝其退学。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我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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