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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6/5 13:46:11
  一、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发生的退还学生缴纳的学费和其它费用等行为,参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冀教财【2004】50号文件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费用。
  学生的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书面申请并将学生的桌椅退还总务处之日的期间。
  三、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以向学校提出退还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四、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 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4、住宿费:学生住宿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住宿费的80%;学生住宿时间两个月以内,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住宿费的50%;学生住宿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住宿费用。
  5、幼儿园托费:当月未出勤的收取最低托费;当月出勤 在10天内的缴纳当月托费的50%;当月出勤在10天以上(含10天)的缴纳当月托费的100%。
  五、对于报到前学生预缴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六、学生缴纳的代收费用,学校已经购买或已经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没有购买或没有提供服务的,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全部或部分。
  七、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并在我校复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标准执行。
  八、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九、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以此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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