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教师的学历层次, 鼓励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继续深造,更新知识,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校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修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 教师进修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安排一些特殊或新专业课程培训。
二、参加进修、培训人员的确定:
1、45岁以下未取得合格学历(中学本科,小学幼儿园专科)的教师, 必须积极报考夜大或函授,学习与所任学科相关的专业。
2、新分配到我校工作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转正后参加进修。
3、在条件许可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可推荐或保送优秀教师脱产或到国外进行深造。
三、 教职工申请参加进修,需填写申请表,经主管主任、主管校长推荐 ,校长批准并到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报名。
四、 费用的报销标准:
1、对经学校审批的进修人员学校可根据情况进行学费报销。
2、进修、培训、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持结业证及学籍表及时到管理中心进行登记、报销, 由管理中心将学籍表装入个人人事档案。
3、报销仅限于学费,其他费用自理。取得相应毕业证的报销学费的70%,取得学士学位的报销90%,取得硕士学位的报销100%。
4、未经批准的各类进修,费用一律个人负担,并不准占用工作时间。
5、职工进级培训,其培训如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个人负担。
6、关系未调入的教师,经批准进修的费用在正式调入后按本款第3条规定报销。
五、培训、外出学习进修完后,工作安排由学校根据需要而确定。 进修结束回校工作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时,个人承担全部进修费用及进修期间的代课费用; 脱产进修、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进修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回校工作不满10年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时,个人承担全部进修费用及进修期间的代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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