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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6/5 14:00:29
  1、印信管理主要是做好学校公章、法人章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印章作为学校和法人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印信管理必须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2、对于学生的在校证明信要有班主任开出的在班证明,对于涉及学生学籍、成绩、出国、评先、竞赛、存取教育储蓄等证明信要有主管主任、主管校长的批示意见;
  3、对于教师的收入证明要由人事劳资部门填写,对于教师的评先、进修、评聘工作等要有主管主任、主管校长的批示意见方可盖章。
  4、各部门上报材料需要盖章时,须由主管主任、主管校长 签字方可盖章。
  5、由各部门负责的对外所签协议,须由主管主任、主管校长 签字,并由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盖章。
  6、对于教师因贷款、调入关系、办理户口等涉及人事相关的需要盖章的必须由人事部门初审后并报主管主任、主管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7、凡需要将公章带出学校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公章私自带出学校。
  8、对于印信的管理 原则上不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信,如特殊情况必须由办公室主任,主管校长 批准方可开具。
  9、涉及法人代表 章的使用,使用时必须经法人代表同意。
  10、管理中心要做好印章的使用登记,写清楚并保留签字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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